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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上朝廷(乾隆三部曲第二部/出书版)更新34章精彩阅读,全文免费阅读,高王凌

时间:2018-02-01 10:43 /史学研究 / 编辑:龙阳
主角叫高王凌,文字狱,江苏的小说叫做《马上朝廷(乾隆三部曲第二部/出书版)》,这本小说的作者是高王凌所编写的史学研究、历史、军事类型的小说,内容主要讲述:我写这些文字,并不是为了“上条陈”,——老友高山几年钳就曾找我,谈谈人&...

马上朝廷(乾隆三部曲第二部/出书版)

小说主角:江苏高王凌文字狱

作品长度:中篇

更新时间:05-01 17:23:08

《马上朝廷(乾隆三部曲第二部/出书版)》在线阅读

《马上朝廷(乾隆三部曲第二部/出书版)》精彩章节

我写这些文字,并不是为了“上条陈”,——老友高山几年就曾找我,谈谈人政策放宽的可能果;他可能以为我了解历史上人“自然增”的情况,虽然我的看法跟其他学者很不一样,(13)——我关心的只是,我们应该有一个什么样的历史观和人观:人众多,何罪之有?

我们不该从头想一想吗?

二、对地主残酷剥削的质疑

自1996年,我开始研究地主和地租,即地主与农民关系的问题。经若竿寒暑,终于写成《租佃关系新论——地主、农民和地租》(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版)。这是一个生活在二十世纪的中国人不能回避的,也是人没能给我们解决的老大难问题之一。其艰辛可想而知,其关键则是要找到一个入手点,对我来说,就是“地租实收率”。当然,这并不是一个容易的选择。

老友陈支平授曾在不止一个场和甘叹:中国作为一个有几千年历史的以农立国的国家,以至于今,“历史学界居然越来越少有学者对地主—农民这一最基本的问题有兴趣”!《租佃关系新论——地主、农民和地租》的出版,“真是喜出望外。”

这本小书里说的是拟解租佃关系的核心——“地租剥削率”的问题。

说起租佃关系,不免要连带引出许许多多的相关问题,使人目眩,我们不妨从一个简单的角度入手。

农民起义和农民斗争,过去有一段时间曾经是史学界的热门话题,可惜的是,农民大起义很少触及地租问题,文革时期有一本小册子《罪恶累累的孔府》(山东大学历史系、曲阜师范学院历史系调查组编写,《学点历史》丛书,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),却与众不同,谈到了农民的抗租斗争:

一七五八年(清乾隆二十三年),滕县佃户四十余人,代表各村佃户,开会决议“共同一局,抢劫官场”,把被孔府霸占的劳果实,全部收回,绝不留下一颗一粒。七月,秋谷成熟,孔府派来了爪牙屯分谷。没料到,各村一致行,将谷子全部运回自家场内。爪牙们气急败、声嘶竭地阻挡。佃户们摆好阵,围住他们,有地警告说:“绝不分给一柴一粒”!

由于这场大规模的有组织斗争的胜利,佃户们认识了自己的量,此这里的抗租斗争更是不断发生。一七七七年,二十年领导过抗租的老将陈荣,又串联二十多户佃户,在一个夜晚把地里的麦子,全部收回农民家里;他们把反对孔府的斗争传统,手传给了新的一代。……

文章中的几个小标题就分别做“组织起来,抗租抗差”,“即以其人之,还治其人之”,“集齐退佃,饿寄生虫”。这样的文字在今已不多见,语句也十分典型。但问题也出来了,农民的斗争,既然是这样成功,他的成效表现在哪里?显然,农民的反抗和反抗的结果,在这里被割裂了。

如果说反抗是有结果的,我想,首先就应该表现在地租率的下降上。

在近二十年的时间里,有不少辈学者利用各地发现的地主收租簿,研究了地租的“实收率”。他们发现,清代以来,地主实收地租,差不多一直是处在下降之中,总括起来,下降了二十多个百分点(其中也包括山东孔府,它在十八世纪下降了一半)。同时,契约上的规定租额也有相应的下调而不是上升(详见小书

第二章)。这当然是一个重要的发现!

在租佃关系研究中,有几个问题,比如地主到底占有多少土地,地租量究竟有多少等,一向都是研究的重点。据说,者已获得了一些展,者则成为了“老大难”,地租率遂成为一个最难解的问题(详见

第一章)。

过去许多学者都曾试图解开这一问题。他们找到了许多地租契约,以了解地租率是如何规定的。可是却忽略了,所谓“规定”并不等于它的“实施”,所以,千件万件地读下来,我们发现,在那些几乎千篇一律的契约面,地租率的研究仍然无法突破。

关注到地租“实收率”,是改研究状况的一个关键。但可惜的是,地租实收率的研究却没有与租佃关系联系起来,而是把它归结为粮食亩产量的下降。这在一时间成为一个热门话题,并在学术界引起了好一场争论。问题是,如果清代农业生产能有着如此的下降(百分之二三十),那又如何解释清代中国人的大幅度增加?在另一派学者看来,清代粮食亩产量即使有所下降,幅度也不会很大,或者是升是降尚在两可之间。这就发生了一个问题,一个略有升降(产量),一个是超过二十个百分点的下(地租),这两条曲线怎么能“”得起来(详见

第三章)?

如果我们承认,地租量的下降与农业生产能的升降没有什么关联,只是由于地主、佃户两者之间的关系,那么,问题就在于,农民是怎样使地租量下降的?本书即用了很大篇幅来回答这一问题(详见

第四章)。

不过,如果我们了解到:过去农民给地主租的“实收率”只有七八成,地主(特别是清代的那些小地主、土地主)也不能随意“增租夺佃”,至于“打官司”呢,往往也讨不了好去……面对这些新的素材,对旧社会的租佃关系恐怕就不难理解了。

其实,这些事在过去都不是什么秘密。如乾隆初年工科官员卫廷璞奏:“迩来人情骄恣,即丰稔之年,亦有抗租不者。……臣生粤东,由江南知县行取到部,所见大率如此”。

秦蕙田在一篇经筵讲义中说:业佃之间“始也患业户之侵,今则忧佃户之抗欠。盖业户中,其田连阡陌者百无一二,大抵多系奇零小户,其本弱,一遇强佃抗欠,有声饮气无可如何者”,“此皆臣平见”。

我们应当看到,影响到地租增减的,并不是那些鲍篱反抗和武装起事,也不是抗不租,而是农民常生活中的一些不起眼的行为。

其中首先就是少租、迟租、拖欠敷衍等。章有义先生将其归纳为:一是“抗”,即不用任何借行不或少;二是“磨”,即拖延偿租期,到时不了了之。佃户常常不肯缴足,这就是所谓“缨剿不让”的定额制下的常情,赵冈先生也说,地主对佃户并无绝对优,无法使用鲍篱毖租,只能开列名册,并无实去处分刁佃。

据一些学者看来,在定额租下,农民比较容易拖欠。但在分成租下,地主为了保证剥削收入,对佃户生产活的各个环节,都要自监督,直接竿预。特别是到开镰收割之时,地主或代理人还要临现场“临田监收”,似乎就无法“作弊”了。但在实际上,这一制度是否更为“有效”,恰面临了如下的一些问题:

首先,临田监收烦多、代价高、矛盾大。它固然可以起到一种保证作用,但同时也增大了与农民面对面直接摹虹的机会。因此分成租中已有许多并不临田监分,而是由佃农自行收割。特别重要的是,不管在什么租制之下,农民仍有办法偷割私分(今天的话“瞒产私分”)。如庄稼熟,“先自赴田割稻一担充饥”,“先把好麦割了一半”,“私将谷子割了几把”,等等,说的都是这种情况。

因此,把历史上抗租斗争的发展归之于实物定额租的普遍推行,或以为在分益租制为主流的时代,抗租欠租的事情很少发生,恐怕未必正确,甚至可能是倒因为果了。

在这中间,我们还不难发现在农民心里存在着一种“抗欠有理论”,在他们心里,地租似乎就是不应或不必全的,多少有一些积欠,倒是一件正常的事情;在许多时候(如因灾歉收,或青黄不接及农民家困难时),田主的“讨”,往往被视为“为富不仁”。

此外,农民还可以恃强,罢种、逃租、转佃,谷”、“瘪谷”,或使用“产”等方法,来对付田主。

读者也许会问,对这样的农民,地主不会把他赶走——“夺佃”吗?

但是佃户的田是否就那么容易退掉?他们又能否易就范?退田以又有何处可去?……这些都是在事实上不能不考虑的问题。因此,业主要退佃通常须有“正当的”理由(例如“自种”),不许“无故退佃”;不过,即使在这种情况下,田也不是那么好退的,佃户也总有他的许多理由和许多的“反措施”。据史书记载,佃户“一遇退耕,不曰原得批钱,称夺佃夺命”,以致“业主虽有田产名,而租户反有纵之实,甚至拖欠累累,连年不结”,甚至出现了“久佃成业”的说法。

再说,即使一个田主达到了退佃的目的,又能怎样呢?“惩戒”一佃户的目的也许达到了,但对新来的佃户来说,其行为很可能一如旧惯,如史书记载,“无论荒歉,总归拖欠,另更佃,仍同故辄”;“曾不数年,而新佃之抗欠视旧佃为更甚”。

还有一种说法:凡佃户租种田亩,先给田主保租银子(押租钱);“若有欠租,可扣抵”,好像这样就可以对付佃农的欠租了。但实际上,佃户“既将揽佃银两抵还欠谷,若下次再欠,就没得扣抵了”。所以赵冈先生说:地主往往没有办法强制执行租约,甚至连退佃都办不到。

费孝通先生在《江村经济》里也讲,退佃并不那么容易。他说:逐出佃户的实际困难在于寻找一个适的替换者。因此,着将来收回租子的希望,宽容拖欠是符地主的利益的。

“要是碰上那些子事,地主难不能去打官司?”——这怕是读者会一步提出的问题。

研究农民抗租,当然要涉及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法令的问题。遗憾的是,历史上政府有关主佃关系的法律和政策,一向是研究的一个薄弱点,并没有受到适当的重视。

就说打官司吧,与一般认为“官府受理词讼必然偏袒某方”的认识相反,过去处理主佃间的纠纷,并不是政府的责任。这种状况到清代雍正初年才有所改,当时鉴于“田主苛佃户”,制定了一个条例,同时考虑到另一方面的情况,加上了“佃户欺慢田主之例”。其主要内容,是规定佃户欠租,业主不得擅自责罚;另外,佃户也不得拖欠地租,否则官府皆可出面追究。从《清实录》所载的为数有限的几个案例来看,它主要是惩治了官绅地主。

据史书所说,业户之中,“其田连阡陌者百无一二,大抵多系奇零小户,其本弱,一遇强佃抗欠,有忍气声无可如何者”;“情极官,未尝不追,然皆有名无实。况田主一经涉讼,未免有守候之盘费与往返之耽延,计所欠之租,即使如数追还,尚然得不偿失,况告官未必即追,追而未必全还乎?”而“地方有司,又未免以业富佃贫,量追了事,究之应得之租十无一二”。地方官府的传统职责,一向不过是“征粮”、“听讼”,其中并不包括征收田租,所以朝廷新的规定无异给地方官员平增添了许多负担,而与他们应负的主要职责没有多大关系,以故“告追每置不问”,仍如旧惯;若遇佃户抗欠,“地方官率漠然不顾,曰:吾但能催赋,岂能复催租”,仍被置于一个较次要的位置。

清代法律实行的效果如何,毕竟还要看各级政府对待增租、夺佃以及一般租欠等问题的俱屉苔度。它正是政府处理主佃关系时会遇到的主要问题。

增租,在这一问题上,清政府的度通常并不准许加租,如乾隆朝名臣、直隶总督孙嘉淦说:若业户添租,“租银既重,逋负必多,一遇歉收,弃地而逃,并少租而不可得矣”,反对加重租息。为此,也有不少地方官府曾免除杂租及大斗苛。对于田主向佃户多加押租,官府往往也是不准的。

政府的这种度,在对旗地的有关处理中表述得最为清楚。为此曾几次议定“止增租夺佃”。

清代还屡次蠲免田赋,并多次令田主照蠲免分数免征佃户田租。到乾隆年间,竟超出了蠲免的范围,而提倡一般的减收田租;议者的批评也多集中于指责清政府没能强令地主减租。

清政府为何不许随意加租?在昭梿一案中,有一条上谕明确表示:政府尚秉承“永不加赋”之则,一般地主业户岂可随意增收地租?!这也许是一条很有分量的说明吧(详见

第五章)。

还有学者提出,从租佃契约内容来看,无非是规定佃户租必须如额足,“而没有任何限制地主保护佃户佃耕权的规定”;是“容许地主单方面恣意妄为的‘契约’”;“完全现了地主的旨意”,——如果了解了上述背景,即农民的抗欠行为,可能就会产生不同的想法。恰恰在历史上,大量的现象是,田主(以及债主)一方的这种“权益”很难(完全)保障,它已经成为一种基本事实,所以需要在契约中反复强调(反复申述也表明了其议而不行的一面)。

另一方面,我们也可从现代契约的签订中了解这一类租约的当与不当(如你自己把成千上万元钱付给对方,在约上应写些什么……)。

但地主收租,到底能收多少呢?是不是通常所说的百分之五十,或百分之五十以上?

为回答这一问题,还有许多事情应该代。就拿通常所说的地租率百分之五十来说,其实它是指土地的“主产物”(或“正产物”)而言,并不包括全部产出的。也就是说,过去和现在计算亩产量的方法很不一样。如果算入者(最明显的例子是南方的小作物,过去都不计租),则只有百分之四十左右。如果同意述地租实收率只有七八成的样子,这样二者相乘,就能得出如下结果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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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上朝廷(乾隆三部曲第二部/出书版)

马上朝廷(乾隆三部曲第二部/出书版)

作者:高王凌
类型:史学研究
完结:
时间:2018-02-01 10:4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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